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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九兴商砼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财保186号
申请人:巴中市九兴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兴文镇)。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朝斌,巴中市恩阳区渔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巴中市九兴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261803.72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保函》,为申请人巴中市九兴商砼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巴中市九兴商砼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261803.7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巴中市九兴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 涌
书 记 员  李娇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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