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12执33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华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川01民终1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贯建设有限公司给付14507091.05元及利息。
本院执行中,已向第三方成都经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扣留提取应收款裁定,现第三方暂未确定是否存在相应债权,待第三方回复后再采取下一步措施。已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查明,被执行人华贯建设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华贯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14507091.05元(具体准确金额以付清之日结算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