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津0116执37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花春: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花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75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完毕,执行费463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津0116民初15041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