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汉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宇,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宇,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134号。
法定代表人:董福来,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所申请之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在本院(2020)津0113执581号案件中所得执行案款的冻结。{原执保案号(2021)津0113执保915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沛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孟念
书 记 员 刘洋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