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汉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宇,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宇,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134号。
法定代表人:董福来,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名下在本院(2020)津0113执581号案件中所得执行案款78105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孟念
书 记 员 刘洋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