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民终1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0343791E。
法定代表人:董福来。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乐,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璇,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审被告:玖龙纸业(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麻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7688669N。
法定代表人:张茵,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玖龙纸业(东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民初8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已分别于2021年11月8日、2021年12月15日向上诉人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小玲
审判员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