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134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034×××。
法定代表人韩淑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971民初815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22)粤19民终109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元;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元;被执行人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诉讼费、保全费共14841元;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诉讼费148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元,扣除10606元支付本案执行费用,剩余×××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本案债务×××元,即其对本案确定的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无需继续执行。
本院于2022年7月1日以(2022)粤1971执14577号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花园××号楼××号,查封期限为叁年。因上述不动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被执行人家属居住,现阶段暂不作处理。本院于2022年7月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津GD××**东风牌K33类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除上述财产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作出失信决定书,将其纳及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134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志炜
审判员  李满良
审判员  王晓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袁惠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