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3执复6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134号。 法定代表人:韩淑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罗成仫佬族自治县。 复议申请人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海法院)(2022)津0116执异118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滨海法院在执行***与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滨海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2021)津0116执123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或划拨其银行存款19590元的执行。 滨海法院查明,2020年11月20日,***与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玖龙纸业(东莞)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麻涌仲裁庭以东劳人仲院麻涌庭案字[2020]336号作出仲裁调解书,调解协议: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支付工资人民币90718元。到期后,因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强制执行。滨海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590元,案号为(2021)津0116执12362号。滨海法院以(2021)津0116执123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90元,并已解除冻结账号。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该仲裁调解书中确认的工资已经付清,故提出执行异议。 滨海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中止(2021)津0116执123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是否成立。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工资全部由玖龙纸业(东莞)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代发,但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提供***书写收款收据的复印件,并未提供发放工资收据原件及提供玖龙纸业(东莞)有限公司证明该工资已经发放的证据材料。滨海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划拨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执行裁定于法有据。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中止(2021)津0116执行123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的异议请求证据不足,滨海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终止(2021)津0116执12362号执行裁定书划拨的银行存款19590元以及(2022)津0116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一、我公司所承建的玖龙纸业(东莞)有限公司工程所欠***工资已于2021年2月8日全部结清(详见工资签字及收款收据复印件),***等人的工资全部由玖龙纸业(东莞)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代发并有相关照片,***仅凭没有签字手印的工资表格作为证据来索要工资,此行为已涉嫌诈骗。在玖龙纸业(东莞)有限公司的监督下由我公司项目负责人***分别于三次支付***工资,共计90278元,此工资为双方再次协商确认后工资。每次发放工资均有收据为证,具体发放如下:1.2021年1月13日给付***200**元工资。2.2021年1月15日给付***100**元工资。3.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截至2021年1月28日欠付人员工资清单,且有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签署日期为2021年2月8日,清单中写明应发***工资金额为60278元,我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已全部支付***602**元工资,且收据中提到已结清所有拖欠的工资。二、由于发放工资收据原件在玖龙纸业(东莞)有限公司,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与玖龙纸业(东莞)有限公司沟通,让其出具发放工资收据原件,待收到发放工资收据原件后向法院提供。 本院认为,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复议阶段提交了相应新证据,导致滨海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执异118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彤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