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7民初1159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宏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后坨里25号楼2门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安杰鑫安装队,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场部。
经营者:**,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134号。
法定代表人:董福来,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宏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安杰鑫安装队、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以**及天津市宏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承认管道拆除作业工程系天津市宏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后分包给**个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安杰鑫安装队、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安杰鑫安装队起诉。
二、准许原告***撤回对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