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382民初8763号
原告:浙江强力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澄、***,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强力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货款,2017年3月1日,经对账,被告确认截止2017年2月24日尚欠原告货款100075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中瑞电气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强力控股有限公司货款1000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007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江西中瑞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黄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