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30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易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尚庄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易源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易源建工有限公司未履行(2022)赣0111民初20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瑞电气有限公司为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赣0111执30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中
审判员 马 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