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02民初3587号
原告蒋叶中,男,1979年1月23日生,汉族,常州市,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蒋叶中诉被告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叶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1913元,由蒋叶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