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916常州华厦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1916号
申请人:常州华厦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东岱村。
法定代表人:杨根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爱民,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殷云峰,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常州华厦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华厦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常州华厦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82万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华厦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2万元的财产(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卢 力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丁 民
书 记 员  王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