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3203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137327653Q,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光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殷云峰。
被执行人:江苏儒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PYNX41,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银家。
关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儒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0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儒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江苏儒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常州仲裁委员会2019常仲裁字第00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