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1044号
原告(债权人):***,男,1977年11月0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债权人):**,男,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债权人):花伟,男,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债权人):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殷云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花伟、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20元,减半收取626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查熙迪
人民陪审员 吴逸莉
人民陪审员 李昭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