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执异6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创新大厦4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光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烽火科技大厦B座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向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送达(2021)苏04执保17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发的雍锦花园不动产,其中包括雍锦半岛一期x号楼x号房屋,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2022年7月18日,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迪
审 判 员 是**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