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执1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光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新城管理委员会新亭大街68号新***综合楼3-4室,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烽火科技大厦B座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创新大厦4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本院于2022年03月01日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2年03月02日以(2022)苏04执1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44680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147847.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03月0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现被执行人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已接受本院调查询问,但尚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情况。 2022年03月01日、2022年03月02日、2022年06月2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一、银行存款执行情况 本院于2022年07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开户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账户为8110********_000001的银行存款13777.12元,后另于2022年08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开户于中国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账户为6969********的银行存款176169.50元,共计189946.62元。上述执行款项现已在提取执行费2749.62元后悉数拨付申请执行人。 二、股权转让款执行情况 2022年05月26日,因被执行人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大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置业有限公司与徐州新彭美高置业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置业有限公司34%的股权及孽息冻结措施。 2022年05月26日,本院向徐州新彭美高置业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履行债务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一、冻结徐州新彭美高置业有限公司需向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7000000.00元,并在到期时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二、冻结*****置业有限公司需向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和管理费计1768000.00元和需向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管理费3192300.00元,并在到期时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 2022年06月20日,徐州新彭美高置业有限公司在债务到期时(即按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直接向本院交纳需向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8500000.00元(第一期履行款),*****置业有限公司在债务到期时(即按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直接向本院交纳需向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884000.00元(第一期履行款)。 2022年06月29日,*****置业有限公司在债务到期时(即按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直接向本院交纳需向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07000.00元(第二期履行款)。 2022年06月30日,徐州新彭美高置业有限公司在债务到期时(即按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直接向本院交纳需向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6800000.00元(第二期履行款)。 现本院业已向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拨付上述执行款16751745.00元,提取本案执行费139255.00元。 三、不动产查封处置情况 (一)保全阶段 2021年10月28日,本院依据(2021)苏04财保171号民事裁定书以(2021)苏04执保176号对被执行人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保全措施: 至安徽省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点处)查封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道××路××花园××幢××室××幢××室××幢××室××幢××室××幢××室××幢××室××幢××室不动产。查封期限叁年,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止。 至安徽省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点处)查封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道××路××花园××不动产,共1508个车位。查封期限叁年,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止。 (二)执行阶段 2022年6月8日,本院至安徽省合肥市××道××路××花园××幢××室××幢××室××幢××室××幢××室××幢××室××幢××室张贴公告,拟处置该6处不动产。 上述保全查封之房屋中x幢101下/101/101中/101中上/101上室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执行裁判庭2022年1月29日作出(2022)苏04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经本院2022年6月8日至安徽省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点处)查询,该房屋已变更登记至***名下。 保全查封之房屋中x幢x室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执行裁判庭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苏04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以***提交的买卖合同未经网签备案,且购买时不符合当地购买政策,对于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具有过错,故裁定驳回***的执行异议申请,现***已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三)执行异议 2022年6月8日本院在6处住宅外张贴拟处置公告后,除***外的其他房屋占有使用人均已针对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执行异议申请现均已移送执行裁判庭进行审查。 2022年7月21日起,本院又陆续收到众多案外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针对本院于保全阶段查封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道××路××花园不动产(均为车位)这一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内容均为要求本院解除对其相应车位的查封措施。 2022年07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本院将《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交其详阅,并告知其有相关权利,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已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暂无被执行人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等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至此已执行到位16938942.00元,本案已提取执行费142004.62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被执行人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6处不动产及1508个车位因权属存在争议,暂不宜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