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民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民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民初5324号之一
原告: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虫王庙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691439409A。
法定代表人:肖磊,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帅元,系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民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后卢龙县卢龙镇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563222459H。
法定代表人:潘庆新,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民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自主诉权所做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剑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金雪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