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民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秦皇岛民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民初5324号
申请人: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虫王庙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691439409A。
法定代表人:肖磊,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民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后卢龙县卢龙镇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563222459H。
法定代表人:潘庆新,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网络查询被申请人***民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申请保全金额为1359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网络查控被申请人***民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二、财产查控范围13595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剑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金雪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