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民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晟洲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民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324民初790号
原告:***晟洲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卢龙县城永平大街北侧自强路东恒祥龙泽城小区1栋2号商业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MA0FF3908E。
法定代表人:徐新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卢龙县卢龙镇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563222459H。
法定代表人:潘庆新,经理。
原告***晟洲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民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晟洲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晟洲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秀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