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民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2民初3451号
原告:**,女,1983年01月06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彬,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阳洋,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被告:***,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泰岛市卢龙县。
被告:秦皇岛民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卢龙镇北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民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袁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