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泰州市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泰州圆融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02民初173号
原告:泰州市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于宝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圆融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市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圆融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市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94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3997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7994元,超出部分3997元由本院依法退还原告)。
审判长蒋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徐千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