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终1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黄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长寿南路555号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109171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兴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129530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宁波黄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2民初11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黄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黄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黄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7元,减半收取1618.5元,由上诉人宁波黄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芸
审判员 缪 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