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02民初7830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浙江南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洪高路1663号三楼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72574701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南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蒋 莉
书记员 杨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