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9执保3016号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财保4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高新园南区支行40×××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24672元;
二、解除申请人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中兴支行76×××23账户内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原冻结案号:(2020)粤0309执保2936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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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王 元 熹
书记员 夏金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