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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国际软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0837号
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北工业区施惠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嘉瑞巷8号乐嘉大厦1幢2514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
被告:**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嘉里商务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
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际软件有限公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唐旭田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褚马懿
书 记 员 宋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