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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7092号
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北工业区施惠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亮,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5层505。
法定代表人:刘建。
被告:**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嘉瑞巷8号乐嘉大厦1幢2514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
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佳君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