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天龙大道1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8号乐嘉大厦1幢25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苏05民初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 磊
审 判 员 周 平
审 判 员 郭 鑫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