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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国际软件有限公司、西华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91执2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2582258L,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智谷177号1幢7楼72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华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777991464G,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城关镇箕城路中段粮食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闯,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华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91民初1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西华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合同款5346725元及违约金(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违约金为667817.84元,自2021年10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53467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6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3467元,由原告**国际软件有限公司负担5838元,被告西华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7629元。被告负担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馈已签收。2022年7月11日,再次向被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出上述材料,反馈电子送达的上述材料已签收。被执行人亦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2022年4月28日、2022年5月27日、2022年7月15日、2022年9月9日、2022年10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27193.81元,除58347.00元用于缴纳执行费外,余款1068846.81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可用余额微小,本院已冻结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账户冻结期限见财产查控清单)。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无证券信息。 3.本院向自然资源部、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西华县青华路中段路东[不动产权证书号:西国用(2011)62号];西华县箕子台路中段[不动产权证书号:西国用(2013)13号];长平路北侧、**河滨河路南路南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2)西华县不动产权第0093431号];西华县原热电厂[不动产权证书号:西国用(2012)第85号];南环路北侧人和路西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西华县不动产权第0000176号];西华县箕城路东侧、**大道南侧、南环路北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西华县不动产权第0000259号];西华县箕城路东侧、**大道南侧、人和路西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西华县不动产权第0000890号];西华县迎宾大道南侧、中华路西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西华县不动产权第0001931号];西华县迎宾大道南侧、中华路西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西华县不动产权第0001986号];西华县迎宾大道南侧、中华路西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西华县不动产权第0001988号];西华县迎宾大道南侧、中华路西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西华县不动产权第0001987号]的十一处不动产。 三、2022年5月9日,本院委托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如下不动产登记信息:①坐落于西华县长平路北侧、**河滨河路南路南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7)西华县不动产权第0000009号];②坐落于西华县箕城路东侧、**大道南侧、南环路北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西华县不动产权第0000259号];③坐落于西华县箕城路东侧、**大道南侧、人和路西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西华县不动产权第0000890号];④坐落于南环路北侧人和路西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西华县不动产权第0000176号];⑤坐落于西华县迎宾大道南侧、中华路西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西华县不动产权第0001931号];⑥坐落于西华县迎宾大道南侧、中华路西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西华县不动产权第0001987号];⑦坐落于西华县迎宾大道南侧、中华路西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西华县不动产权第0001986号]的不动产七处。 根据本案标的额及被执行人名下上述不动产的面积状况,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华县迎宾大道南侧、中华路西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西华县不动产权第0001987号]的不动产予以查封,该处不动产面积为12823.38平方米,用途为其它商服用地。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10月11日至2025年10月10日。该处不动产的使用状况尚不明确。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在积极协商还款方案,暂无处置该处不动产之必要,本院暂无需处置该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四、2022年6月2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此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本院变更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现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五、2022年6月,本院委托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周口市诚信拍卖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2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13日;委托西华县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西华县华美森苗木绿化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2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6日。因上述两家企业经营状况及股权价值不明,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在积极协商还款方案,暂无处置该股权之必要,本院暂无需处置该股权。股权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六、2022年10月19日,因被执行人西华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10月20日,本院视频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6189387.84元及违约金、**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1068846.81元,尚未执行到位5120541.03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费58347.00元,已执行到位58347.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相应财产不宜处置外,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91民初11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