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23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沂水县龙家圈乡建筑工程公司),住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2015)临民一终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81xxxxxxxxx55号账户上的存款180000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