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龙家圈乡建筑工程公司

2019执恢109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诉被执行人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人工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23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沂水县龙家圈乡建筑工程公司),住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2015)临民一终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81xxxxxxxxx55号账户上的存款180000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