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利达兴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利达兴实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千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洪新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恢57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利达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9号,组织机构代码71593XXXX。
法定代表人郭峰,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13号亲贤**大厦27层,组织机构代码73631XXXX。
法定代表人史国雷,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太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并民终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定手续,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4937.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福臣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