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1民初1351号
申请人:***,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被申请人:晋城市桂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环路3385号豪德光彩贸易广场2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耿聪明,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060703533H。
被申请人: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南湖花园18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倪章益,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54969926R。
被申请人:山西利达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兰花路1889号银座花园5号楼2单元2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星火,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159333575。
被申请人:晋城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东安社区永安北巷梅园5号楼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文秀,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325750766G。
原告***与被告晋城市桂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利达兴实业有限公司、晋城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晋城市桂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利达兴实业有限公司、晋城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32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晋城市桂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利达兴实业有限公司、晋城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3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50×××58)的存款冻结至3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世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韵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