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1民初1351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被告:晋城市桂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环路3385号豪德光彩贸易广场2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耿聪明,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南湖花园18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倪章益,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利达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兰花路1889号银座花园5号楼2单元2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星火,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晋城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东安社区永安北巷梅园5号楼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文秀,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晋城市桂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利达兴实业有限公司、晋城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冀1121民初135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晋城市桂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利达兴实业有限公司、晋城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320000元。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依法解除对四被告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四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晋城市桂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利达兴实业有限公司、晋城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世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桂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