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1民初1351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晋城市桂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环路3385号豪德光彩贸易广场2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耿聪明,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南湖花园18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倪章益,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利达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兰花路1889号银座花园5号楼2单元2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星火,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晋城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东安社区永安北巷梅园5号楼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文秀,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晋城市桂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利达兴实业有限公司、晋城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305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共计5170元,由原告***。
审判员 张世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桂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