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渝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安市广安区穿石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602民初3482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82年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飞,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职工),男,生于1976年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特别授权。
被告:广安市广安区穿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穿石乡老街1号。
被告:四川渝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罗家碾街158号附24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海洋,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安市广安区穿石镇人民政府、四川渝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8元,减半收取17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