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8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渝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罗家碾街158号附24号1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3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审被告:汉源县马烈乡新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马烈乡新华村3组。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生于1984年8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原审被告:**,男,生于1989年9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上诉人四川渝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汉源县马烈乡新华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3民初1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四川渝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四川渝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2日注册成立,其注册地为成都市青羊区罗家碾街158号附24号1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前述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下去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汉源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原审被告汉源县马烈乡新华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四川渝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