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2801执1956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道225号晨曦大厦1单元1808号。
法定代表人:郑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唐雪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2801民初74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村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标的为118400元,被执行人***龙村置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大写一万元整),至案款偿清为止;被执行人***龙村置业有限公司按前述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利息;若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履行,将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鄂2801执195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 伟
审判员 向 涛
审判员 王长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世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