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2801执1956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道225号晨曦大厦1单元1808号。
法定代表人:郑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唐雪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2801民初74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村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标的为118400元,被执行人***龙村置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大写一万元整),至案款偿清为止;被执行人***龙村置业有限公司按前述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利息;若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履行,将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鄂2801执195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 伟
审判员 向 涛
审判员 王长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世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