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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民初2986号
申请人: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三岔镇茅坝村茅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914896872。
法定代表人:郑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开雨(特别授权),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容(特别授权),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以35万元为限冻结***在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中国家、省级、地方银行以及被申请人***名下支付宝、微信账户。申请人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
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中的存款,以35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杜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