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民初3072号
申请人: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恩施市三岔镇茅坝村茅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914896872。
法定代表人:郑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开宇(特别授权),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容(特别授权),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辽河大道385号(魁星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400729569699W。
法定代表人:华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人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全国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的存款,以82万元为限。
申请人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全国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的存款,以82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覃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