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执2315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914896872。
法定代表人:冉景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400729569699W。
法定代表人:华俊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2822民初30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70万元、诉讼费损失5769.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0万元,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建始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2执23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向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