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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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民初1283号
原告: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市三岔镇茅坝村茅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914896872。
法定代表人:郑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开雨(特别授权),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容(特别授权),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源市龙山区辽河大路385号(魁星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400729569699W。
法定代表人:华俊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能斌(特别授权),湖北边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现原告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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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8700.00元,减半收取14350.00元,由原告恩施创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屈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