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晋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8民初206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鹤峰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志军,湖北松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
被告:恩施州晋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黄泥坝居委会金家坝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50020659M。
法定代表人:向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恩施州晋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4日以与被告***案外达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
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8元,减半收取27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熊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符 婷
书 记 员  陈卿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