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晋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2802民初3278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1月6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刘体会,系原告之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耀芬,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州**公司),住所:恩施市黄泥坝居委会金家坝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50020659M。
法定代表人向毅,
委托代理人吴兴明,系该公司管理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浩,湖北圣树律师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川**公司),经营场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十组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23NQ0K。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
被告利川市南坪初级中学(以下简称:南坪初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02422034358U。住所:利川市南坪乡干堰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金兴红,
委托代理人汪琦,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州**公司、利川**公司、南坪初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体会、张耀芬,被告州**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兴明、张浩,被告利川**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平及被告南坪初中委托代理人汪琦(中途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被告南坪初中将学生宿舍楼修建工程发包给被告州**公司,被告州**公司在利川成立了分公司即被告利川**公司。2018年3月24日,被告利川**公司将劳务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南坪初中学生宿舍楼图纸上所有瓦工班组在内的工程量(含地圈梁、基础及散水在内的工作)分包给原告施工,按140元/平方米计算工程款。原告按被告利川**公司的要求按时完成工程后,被告利川**公司仅支付了原告工程款336600元(含工人工资及刘体会借支的20000元)。2019年2月,原告找到被告利川**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黄军签字认可,被告利川**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79640元,其中包含部分农民工工资。2019年3月,农民工找到利川市劳动监察大队要求被告利川**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在该监察大队的督促下,被告利川**公司仅支付了23600元的农民工工资,余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利川**公司催讨无果,现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6040元。另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州**公司辩称:原告是与被告利川**公司签订的合同,被告州**公司是在代利川**公司履行义务。原告是州**公司的施工人员,作为班组负责人参与施工,双方以实际行为解除了劳务施工合同,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原告的工资是由州**公司负责发放,原告实际是与州**公司形成的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务承包人的身份。《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的施工内容含地圈梁、基础及散水,但不仅仅是这几项,还包括基础、地圈梁、混凝土框架、砌砖、贴瓷砖、水模、卫生间洗漱台和物品台的安装、屋面的保温保护层、卫生间的垫层等,原告只完成了地圈梁、基础工程中倒柱子、倒板、砌砖、粉刷内外墙、第一楼找平、圈梁下层找平,61个厕所回填没有完成,只是扫了部分渣滓到里面,实际相当于没有做,第一楼找平没有搞合格,是另外找人做的,散水也未完成。对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州**公司公司已经全部支付了他们的劳务工资331760元。原告班组退出施工后,为完成原告未做的瓦工工程,州**公司雇请李永祥贴瓷砖支出劳务工资13万元、安装洗漱台支出劳务工资1万元,雇请任运权、袁传彦负责杂工支出劳务工资22240元。另原告与被告未进行最后结算。
被告利川**公司辩称:同被告州**公司意见一致。
被告南坪初中辩称:涉案工程是我校经过正规的招投标程序发包给具有建筑资质的被告州**公司的,与原告不具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校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州**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2017年11月14日被告南坪初中(发包人)与被告州**公司(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将其学生宿舍楼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州**公司承建。被告州**公司承包该工程后于2017年11月23日注册成立了被告利川**公司,负责南坪初中学生宿舍楼项目的施工建设。2018年3月24日被告利川**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将涉案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该合同载明:“……一、工程名称:利川市南坪初级中学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二、承包范围图纸上所有瓦工班组在内的工程量(含地圈梁、基础及散水在内的工作),甲方只提供电源、电表开关箱及水泵。……四、承包价格及付款方式本工地瓦工按140元/㎡计算,含地圈梁、基础及散水在内。……七、付款方式基础验收合格至一楼完工后付已完工程量的70%工程款,主体完成后付已完主体工程量的70%工程款,粉刷完工后付已完工程量的70%工程款,室内贴砖完工后付已完贴砖工程量的70%工程款,剩余款项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清。……”。原告随后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于2018年10月20日撤离施工现场。原告与二**公司对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项目无争议的有地圈梁、基础工程中倒柱子、倒板、砌砖、粉刷内外墙、第一楼找平、圈梁下层找平,一致认可原告未完成的工作为散水。双方对原告分包工程及完成情况所存争议为,二**公司称原告未完成的工程还有61个厕所的回填、屋面保温的保护层、室外的散水、室内外贴砖、78个卫生间的洗漱台及物品台的安装、每层的水磨、楼梯梯步墙贴砖,原告所完成的第一楼找平不合格。原告称61个厕所的回填已完成,未完成的工作仅为散水,所完成的第一楼找平是合格的,二**公司上述所称其他未完成的工程不在原告分包的工作之列,不应由原告完成。涉案工程款二**公司称已付原告351760元,原告称二**公司只给原告付了336600元。原告与二**公司均称对涉案工程款至今还未进行最终结算。庭审中,原告与二**公司基于前述争议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即以双方均认可的原告已完成工程项目通过鉴定评价其所需人工劳务费作为二**公司应付原告的劳务费数额,再扣减二**公司已付款后计算出其欠付原告的款额。原告遂当庭书面申请对双方均认可的原告已完成工程项目的人工劳务费进行鉴定,本院按程序委托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相关鉴定。鉴定中,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将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收费申请函》送达原告通知其缴纳鉴定费用,原告逾期未缴纳,本院遂终结了本次对外委托鉴定事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虽与被告利川**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但原告与二**公司对该合同中的第二项和第七项所表示的分包工程范围发生争议,致使双方对涉案工程款至今未进行最终结算。基于前述争议,原告与二**公司在庭审中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即以双方均认可的原告已完成工程项目通过鉴定评价其所需人工劳务费作为二**公司应付原告的劳务费数额,再扣减二**公司已付款后计算出其欠付原告的款额。但原告申请鉴定后在鉴定进行中未按期缴纳鉴定费用,视为原告放弃鉴定申请,应承担对二**公司应付款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24元减半收取1712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谭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