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恩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中恩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11月11日,土家族,住宣恩县。
被执行人:湖北中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旗峰大道173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2800058105331J。
法定代表人:吴瑜。
申请人***为与被执行人湖北中恩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鄂2825民初21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1373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06元。本院在执行中经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中恩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吴瑜限制高消费,且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调查结果无异议,且表示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国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