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亿中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恩施亿中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2民初1451号
原告:湖北恩施亿中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工业园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5942164145。
法定代表人:樊振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53岁,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恩施亿中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恩施亿中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涉案标的款59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恩施亿中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恩施亿中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湖北恩施亿中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