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2执恢2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883170889W。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定东,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湖北恩施亿中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工业园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59421641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
被执行人:房青,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恩施亿中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始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建始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