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2822执18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883170889W。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定东,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湖北恩施亿中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59421641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恩施市,现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房青,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户籍地恩施市,现住建始县。系被告***之妻。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现住建始县。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权在约定的限额内就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位于建始县业州镇船儿岛社区学苑路28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建始房权证业州私字第**,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建国用(2014)第0726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向 丹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鄂2822执1838号
建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282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将被执行人***位于建始县业州镇船儿岛社区学苑路28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建始房房权证业州私字第**,地,地使用权证号为国用(2014)第0726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附:(2019)鄂2822执1490号之一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