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玖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玖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乐山市恒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四川玖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恒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3322民初30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12月14日,住四川省泸定县。
被告:四川玖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8楼80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生于1982年6月10日,住四川省泸定县。
第三人:乐山市恒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乐山市中心城区白燕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华诉被告四川玖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乐山市恒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曹贤彬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吉皮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