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宾市南溪区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四川合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3民初902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兴伟,宜宾市南溪区衡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文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舒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大英(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女,汉族,1984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系该公司项目部部长),男,汉族,1989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四川合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春涛,职务: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四川合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秀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曾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