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52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福全,董事长。
被执行人:***。
四川省建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20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省建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标的额暂为人民币xxx元,已执行到位xxx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除查询到被执行人***位于四川省德阳市××街××段××号××栋××号房屋及其车牌号为川FJ××××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以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在诉讼过程中,于2020年9月29日将***上述房屋予以轮候查封;2020年10月12日,将***上述车辆予以查封。因本案对上述房屋为轮候查封,且对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如上述房屋被司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应及时提交参与分配申请。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20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钟在洪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良华